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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赵学民故意杀人案

1584 2019-10-08 韩卉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刑事辩护 死刑 精神分裂
   被告人赵学民,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0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等六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亳刑初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学民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刑四复2609039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刑终字第008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学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刑终字第008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学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88-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亳刑初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学民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25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5)亳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皖刑核字382935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再次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民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1、辩护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学民认为自己房子建的好,张佩佩、张某5、张某6等人眼红经常欺负他。2008年3月24日上午,赵学民与妻子张某1争吵后,从家中带铁锤先后前往张佩勋、张某5、张某6家,持铁锤砸击张某3丽、任某2、陈某、池某、张某2、朱某、张某4头部,后逃离现场。张某4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4系颅脑损伤死亡;任某2、陈某、池某、朱某的伤情属重伤,张某2的伤情属轻伤,张某3丽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学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四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学民当庭表示对故意杀人的具体过程记忆不清,请法院依法办理。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赵学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学民故意杀人事实清楚,但公诉机关指控赵学民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学民曾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池某、张某2等人发生过矛盾。2008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赵学民外出后认为张某6等人对其妻子张某1不利,回家与张某1发生争吵之后,持铁锤到张佩勋家中,用铁锤砸击张佩勋之女被害人张某3丽及串门的被害人任某1、陈某头部,后赵学民又赶往池某家,以借电话为由骗取池某开门,趁机持铁锤砸击池某头部,邻居汪某等人将赵学民拉开后,赵学民又赶往张某2家中,持铁锤砸击被害人张某2、朱某、张某4(殁年2岁)的头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4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任某1、陈某、池某、朱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张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张某3丽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6日,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学民目前具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案发第一现场位于涡阳县城东镇田小庙任庄张佩勋家,第二现场位于任庄张某5家,第三现场位于任庄张某2家;现场勘查中拍摄照片19张,证明案发现场方位、遗留血迹、作案工具铁锤、被害人受伤情况等。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侦查机关在赵学民家中提取到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并予以扣押。
   3、涡阳县公安局刑技鉴字(2008)第00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涡公技鉴字(2008)第0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载明:死者张某4系颅脑损伤而死亡,致伤物应为具有一定重量,有一类圆形平面,可以挥动的物体(如锤类);伤者池某、朱某、陈某、任某2所受外伤属重伤,伤者张某2所受伤属轻伤,伤者张某3所受伤属轻微伤。
   4、安徽省公安厅公物法证字(2008)第1769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载明:(1)送检铁锤上检见人血,其为任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29×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3.29×1019:1;(2)检出张某4、池某、朱某、张某3、张某2和陈某的基因型如上。
   5、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2)精鉴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安徽省阜阳市精神病医院(2014)阜精鉴字第10号精神医学鉴定意见载明:目前被鉴定人赵学民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法客观评定案发当时被鉴定人赵学民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被鉴定人赵学民为精神分裂症状部分缓解期,有服刑能力,建议强制治疗。同时说明,因案发已6年有余,故目前无法客观评定案发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6、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皖荣军司鉴【2015】精鉴字第24号、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02号鉴定意见载明:2015年5月20日,赵学民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与诉讼有关的行为能力丧失;2016年12月26日,经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学民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诉讼能力。
   7、抓获经过载明:2008年3月24日11时39分,侦查机关接到110指令后,赶到赵学民家中将赵学民抓获归案。
   8、赵学民所在监室管教及同监室人员出具的说明证明赵学民目前每天服用发放的药物,会自言自语,个人生活能够自理,在监室能够遵守监规。
   9、协议书证明:赵学民的妻子张某1与张某4家人通过行政村书记达成协议,赔偿张某4家人十万元,分期支付,现已支付三万元。
   10、户籍证明及涡阳县城东镇田小庙村委会出具的二份证明载明:被害人张某4、池某、朱某、陈某、任某2、张某2、张某3和被告人赵学民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11、被害人张某3丽陈述:2008年3月24日上午,其和邻居任某1在自己家玩,赵学民到其家责问其母亲为什么骂他,之后就用铁锤朝其头顶砸了一下。任某1见状向外跑,赵学民紧跟在后,其跑到邻居任士礼家楼顶,看到任某1与其嫂子陈某头部均有伤,睡在其家菜地里。
   12、被害人陈某陈述:2008年3月24日11时许,其到张佩勋家门口,见婆妹任某1趴在菜园子里,头旁边有血,其刚到任某1身边,赵学民从后面用东西朝其头部猛砸一下,其就昏倒在地。
   13、被害人池某陈述:2008年3月24日上午,赵学民说用一下其家电话,其刚打开门,赵学民就把其推到院子里,用铁锤朝其头上砸一下。其抓住锤子,赵学民将其推倒,从旁边拿一扁担还想朝其头上砸,邻居小汪、田某1听到其呼喊赶到把赵学民拉到门口,赵学民还说没有她们的事,其赶紧把大门关上,赵学民又在外面敲其家的门,其跑进堂屋关上门给丈夫张某5打电话,后被送往医院。
   14、被害人张某2陈述:2008年3月24日11时40分许,其正在自己家院子里看书,赵学民持锤子到朝其头部砸一下,其就失去知觉。当时其妻子在厨房做饭,孙子张某4在屋里睡觉。
   15、被害人朱某陈述:2008年3月24日12时许,其正在厨房做饭,赵学民持锤子朝其头部砸两下。其呼喊着跑到院子里,见丈夫张某2已经被砸倒在地上,其就抱着丈夫喊救命,后村里的人把其抬到救护车上。听家人说其孙子张某4也被砸伤。
   16、证人田某1证言:2008年3月24日11时许,其在自己家门口菜园干活时,赵学民对池某说要借她家电话,池某就带着赵学民进了院子。一会儿,其听池某喊快来人,就赶到池某家门口,见池某头上流血在和赵学民争夺铁锤,赵学民另一手还拿扁担,其劝赵学民把东西放下并把赵学民手中东西夺掉扔地上。赵学民跑到池某家门口持木棍打其头部,其就吓跑了。后听说赵学民还打伤了张某2夫妇和他们的孙子等六人。
   17、证人汪某证言:2008年3月24日11时许,其听到隔壁的池某喊人就赶过去,见池某睡在地上,赵学民持锤正用脚跺池某的肚子。这时,田某1也赶到,其和田某1一起把赵学民拉出去。其见池某把门插上,就吓得跑回家了。
   18、证人田某2证言:2008年3月24日中午,其听到邻居张某3丽在她家楼顶上喊人,就到张某3丽家院内,看到任某1和陈某头上流血均躺在菜园里,任某1说是赵学民用锤砸的,她的头上也被赵学民砸了一下。
   19、证人张某6、张某7证言:2008年3月24日早晨,其去了蒙城,回到家才知道赵学民砸伤了其的家人。
   20、证人任某3证言:其儿子结婚时,赵学民的儿子喝醉了,为此两家吵过架产生矛盾。2008年3月24日,其女儿任某1被赵学民砸伤,因无钱治疗提前出院。
   21、证人张某5证言:2008年3月24日12时许,其妻子池某打电话让其快回家,说她被赵学民砸伤了。其从阳光医院叫救护车回家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救护车和警察先后赶到现场,其见池某头面部都是血,就把她送往医院抢救。其大哥张某2夫妇和他孙子张某4等六人也被赵学民砸伤。
   22、证人张某1(赵学民之妻)证言:2008年3月24日上午,丈夫赵学民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并对其辱骂,儿子和儿媳劝架也被赵学民骂走了。其就到蒙兰菜市街修电瓶车去了,后来有人给其哥哥打电话,其才知道家里出事了。赵学民以前和张某5的妻子因为琐事争吵过。
   23、证人任某4证言:其与赵学民及他家人接触的过程中,都很正常。赵学民2008年未出事的前一二年,赵学民的妻子小张问过其哪个医院看病好一点,因为其大哥以前有精神病,其带着到处看过病,其告诉小张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的不错,小张说赵学民经常睡不着觉,想带他看看。
   24、证人任某5、赵某证言:赵学民平时干体力活都正常,为人处事还可以,但是反应比别人慢一点,精神有点不一样。
   25、被告人赵学民供述:其家自从房子建好后,同村的张佩勋、张某5、张某6就看其不顺眼、欺负其,为此产生矛盾。2008年3月24日10时许,其和妻子张某1一起外出修电瓶车,发现张某6等人正把其妻子拽到车里开车便跑,电瓶车被扔在车后。其到家后越想越气,心想他们不让其好过其也不让那些人好过,便从家拿一把铁锤到张佩勋家,先后用铁锤砸击了张佩勋的女儿、李高的女儿任某1和儿媳的头部,后到张某5家见张某5妻子池某在大门外,就说借用一下电话,池某刚把大门打开其就用铁锤朝池的头部砸一下,池倒地呼喊,邻居小汪与老田来到后把其拉开。其又到张某2家,将张某2及张某2的妻子朱某、孙子张某4砸伤后回家。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到其家将其带走。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学民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四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学民认罪态度较好,且赵学民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4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赵学民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赵学民作案当天言行反常,作案动机荒唐,供述案件起因系案发当日其妻子张某1在路上被张某6等人掳走,该情节与在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同庄村民证明案发前赵学民虽能够与人正常交流,但异于常人,鉴定意见显示案发后赵学民患有精神分裂症,综上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赵学民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赵学民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携带犯罪工具,并以借用电话为由欺骗其中一名被害人返家,后持铁锤砸击其认为与其家有矛盾的多名被害人头部,表明赵学民系预谋犯罪,作案目标具有选择性,故赵学民犯罪时对其行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根据前述分析,赵学民犯罪时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学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木把铁锤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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