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韩卉
2017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催要本金和利息,但王某无力偿还,只有一处房产价值200万元。作为出借人李某面对此情况,只能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但是李某仍然有些不放心,担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律师分析:民间借贷本息经结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非属“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而是借款到期,王某难以清偿债务,通过以房抵债,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属借款合同向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性质变更。因此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嚎梢圆挥玫P牧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