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韩卉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范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7年8月,王某的朋友李某向王某 人出具一张承诺函,内容为:李某愿意为王某偿还借款100万元。2018年范某以该承诺函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李某面对该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出具的承诺函是向债务人王某本人出具的,并非向债权人范某出具的,因此该承诺函不具有担保性质,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可以上述观点进行抗辩,反驳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出具相关凭证时,需要明白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可能会发生的哪些不利影响。如本案中的本某,因其好心向王某出具代为履行承诺函,而让其卷入一场没必要的官司之中。因此在有必要且必须向他人出具相关凭证时,请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让律师为你把关,为你分析有可能或必然会发生的不利影响或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