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晟川-胡静轩律师网

188-5605-0836

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流程

2504 2019-08-06 韩卉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交通事故 处理流程
   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一方面我们在开车时应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我们还应了解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以下内容是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第一步:立即停车,避免危险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机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步:查看现场,拍照取证
   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
   如果双方只是轻微的碰擦,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
   在拍照的过程中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前、后、左、右)进行拍摄,不能只拍摄自己财产受损的位置,确保照片能直观的反应出车辆的位置、标志标线、周围建筑物。
第三步:事故报警,保险报案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如果事故存在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确保伤员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四步:撤离现场,确保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五步:事故发生,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只有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效力
   双方就损害赔偿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②当事人姓名;
   ③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
   ④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⑤ 赔偿责任;
   免费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私人定制收费的交通事故协议书
   2.事故轻微,简易程序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现场证据,当事人撤离现场;
   ②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3.事故严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①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②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③ 双方对事故达成和解。
   ④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
   ⑤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快速提问

有用

246

© 2019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05190号-3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1623号

友情链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