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赵某通过招聘b入合肥庐阳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赵某通知公司其已经怀孕,但公司未为其购买生育保险。2013年10月,赵某休产假,无法正常上班,公司以赵某不能上班为由拒发工资,赵某面对即将出生的孩子,顿时不知所措。在产假期间,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生育产生的医疗费吗?
律师分析:
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怀孕,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三期”女职工设立的特殊保护。公司应当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本案中公司并未为赵某购买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赵某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赵某生孩子期间产生的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一系列费用,公司亦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