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王某在合肥b山区一家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一职,书面约定工资5000元。2018年3月,王某怀孕并向公司进行了告知,但是公司以王某怀孕为由,只向王某支付工资2000元,王某不服,遂找到公司进行理论,公司给予的解释则是王某怀孕,工作效率低。面对此待遇,王某当然不服,但又不知道在孕期间,哪些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律师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无论王某是否怀孕均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此外王某在劳o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若王某不能适应原工作,公司也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