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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之强制拆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吗?

2643 2019-09-20 陈欣妤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迁 征迁常识

  强制拆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吗?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强制拆除行为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强制拆除行为的问题,找法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强制拆迁是否违法?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二、迁至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

  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已取消。

  2、司法强迁。

  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目前行政强拆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强拆之外的其他非法强拆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

  三、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解决强制拆除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强制拆除是有严格规定的。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带领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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