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韩卉
2016年3月,赵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靳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2016年5月,靳某向赵某催要该笔借款,但是靳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17年3月,靳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在起诉过程中,靳某遇到了一个问题,他能否要求赵某承担利息呢?
案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中靳某与赵某未口头或书面约利息,当面对借款期限届满且逾期仍不偿还债务的赵某,作为出借人靳某是有权利要求赵某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同时需要明确一点该利息系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而并非借款期内的利息,两者虽为利息,但性质截然不同,在向债务人要求利息时需谨慎使用,否则该利息很难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