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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史绍勇危险驾驶一案

1616 2019-10-08 韩卉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
   被告人史绍勇,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玉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绍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0时56分许,被告人史绍勇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西向东行驶至红塔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侧时,车头前侧与红塔大道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绍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史绍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88mg/100ml血。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史绍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绍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史绍勇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案件详细信息记录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史绍勇的供述,证人段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清单,收条,视频资料,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史绍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绍勇犯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绍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史绍勇对交通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已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史绍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绍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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