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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元玉青寻衅滋事罪、重婚罪

1837 2019-09-24 韩卉
关键词: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 刑事犯罪 重婚罪
审理经过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元玉青犯寻衅滋事罪、重婚罪,我院以(2017)晋09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元玉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9刑终26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元玉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6月1日,被告人元玉青与繁峙县光裕堡乡华岩村的吴某平在光裕堡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期间,该元因与吴某平感情不和经常被吴殴打,便离家出走。约2011年,被告人元玉青在繁峙县砂河镇打工期间,认识了一起打工的陈某柱,该元谎称自己丈夫已经死亡,经媒人介绍后二人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3年1月份,被告人元玉青次子吴某刚因车祸死亡,陈某柱闻听此事后,得知被告人元玉青丈夫在世,便让其回去。但被告人元玉青执意与陈某柱共同生活。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元玉青向繁峙县人民法院起诉和吴某平离婚,6月5日该元撤回起诉,繁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直到被告人元玉青被查获,共与陈某柱以夫妻名义生活长达五年。
   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元玉青以其子吴某刚死亡的案件没有结论为由,多次信访告状。2016年9月份、10月份,被告人元玉青先后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于2016年9月24日、10月24日对该元进行训诫,繁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9月25日,10月24日对该元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元不思悔改,2016年12月份,该元又去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经工作人员对其做思想工作,其保证不再非正常信访。2017年3月,被告人元玉青明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为了给稳控单位及责任部门施加压力,制造影响,便到北京市非正常信访。3月6日,繁峙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北京将其劝回,期间,该元提出100万元的无理要求,否则将继续上访。3月9日,被告人元玉青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信访,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于2017年3月10日对该元进行训诫,后繁峙县在北京市负责安全保卫和维稳的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并移交繁峙县公安局。被告人元玉青多次非正常信访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两会期间的安全保卫秩序,而且影响了繁峙县的维稳工作,同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元玉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寻衅滋事罪,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元玉青辩称,其与陈某柱共同生活,是因老了需要人养活,不知道是重婚;因为儿子的案子五六年了没人给我处理去上访过四次,不是多次。不懂法,不知道是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日,被告人元玉青与繁峙县光裕堡乡华岩村的吴某平在光裕堡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该元因与吴某平感情不和经常被吴殴打,便离家出走。约2011年,被告人元玉青在繁峙县砂河镇打工期间,认识了一起打工的陈某柱,该元谎称自己丈夫已经死亡,经媒人介绍后二人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3年1月份,被告人元玉青次子吴某刚因车祸死亡,陈某柱闻听此事后,得知被告人元玉青丈夫在世,便让其回去。但被告人元玉青执意与陈某柱共同生活。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元玉青向繁峙县人民法院起诉和吴某平离婚,6月5日该元撤回起诉,繁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直到被告人元玉青被查获,共与陈某柱以夫妻名义生活长达五年。
   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元玉青以其子吴某刚死亡的案件没有结论为由,多次信访告状。2016年9月份、10月份,被告人元玉青先后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于2016年9月24日、10月24日对该元进行训诫,繁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9月25日,10月24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去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经工作人员对其做思想工作,其保证不再非正常信访。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元玉青再次到北京市非正常信访。3月6日,繁峙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北京将其劝回,期间,该元提出100万元的无理要求,否则将继续上访。3月9日,被告人元玉青又到北京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信访,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于2017年3月10日对其进行训诫,后繁峙县在北京市负责安全保卫和维稳的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并移交繁峙县公安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证据1、繁峙县光裕堡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乡于2016年9月24日中午接到县信访局通知,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该乡华岩村村民元玉青非法上访相关手续。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于2016年9月24日、2016年10月24日因元玉青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先后两次被训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2017年3月10日因其在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训诫的事实。
   3、繁峙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2016年9月24日元玉青、陈某柱二人在北京中南海进行非正常上访,决定对元玉青行政拘留五日;繁峙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2016年10月24日元玉青在北京中南海进行非正常上访,决定对元玉青行政拘留十日。
   4、光裕堡乡华岩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元玉青非法上访情况说明,内容为元玉青儿子四年前因一场交通事故死亡,其怀疑是被别人打死,要求公安机关破案。该案已由交警立案正在调查。元玉青于9月24日去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后被遣送回繁峙县。六中全会期间,10月24日,该元再次去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再次被遣送。其行为给我村的维稳工作造成很坏影响。
   5、繁峙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于2016年12月15日18时9分,接忻州市驻京工作联络处工作人员信息(手机:188XXXX6666)通知:12月15日,元玉青,繁峙县光裕堡乡华岩村,中南海非访送久敬庄。要求立即做好劝返接回工作。我办及时通知光裕堡乡,相关人员把元玉青从久敬庄接济救助中心接回我县;附电话信息截图。
   6、繁峙县光裕堡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于2016年12月15日将元玉青接回到乡派出所。
   7、陈某柱证言证实其和元玉青先后于2014两次去中国信访局上访、2016年9月23日去中南海上访。
   8、元玉青保证书一份(2016/12/16)。保证对反映其儿子死亡一事,只到国家信访场所上访,不去非国家信访场所上访。
   9、繁峙县公安局光裕堡派出所接访人员出具的2017年3月10日从久敬庄接访元玉青经过说明材料。
   10、光裕堡乡政府、繁峙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元玉青于2016年9月、10月、12月、2017年3月进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三次训诫。
   11、被告人元玉青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二、涉嫌重婚罪证据1、询问吴某平笔录,内容为与元玉青在繁峙县光裕堡乡领的结婚证,是夫妻关系,从没离过婚。有结婚证,但我没找到。我们分开约二十几年了,因为元玉青经常就不回家,和外面的男人有关系,我打她。现在她在砂河和一个男人在一起了,多长时间了我不清楚。
   2、询问陈某柱笔录证实其与元玉青以夫妻名义同居五年了,没领结婚证,因为她还有男人了还没离婚。我们是六年前在砂河建筑工地打工认识的,她的房东给介绍的,后叫朋友们一起吃顿饭。同居时不清楚她有男人,2012年她二儿子死了后,我才知道。我让她回去找她男人,她就是不回,要跟我过。我们在砂河镇泉沟村住着,人们都叫她四四媳妇,我叫四四。
   3、询问韩某恩、冯某廷笔录证实,二人系陈某柱一般朋友,在一起干过活,陈某柱又叫陈四,前三四年,陈某柱打电话说要娶媳妇,我们去吃了个饭,搭了礼,听说娶的是河北阜平人。
   4、询问陈某平笔录,内容为其系陈某柱三哥,陈某柱一开始娶的上小沿村的女人,死了五年多了,前四五年我去砂河,正赶上陈某柱娶媳妇,我没在他那里吃饭,留了一百元礼钱就走了。听说娶的是阜平人,嫁了光裕堡乡了。他们一般清明回来,亲友们也知道那是陈某柱媳妇。
   5、后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村民陈某柱前妻高某莲因病死亡。
   6、被告人元玉青与吴某平结婚证打印件及繁峙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情况说明、繁峙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元玉青诉吴某平离婚一案立案审批表、结婚证复印件、撤诉裁定书在案佐证。
   以上两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元玉青供述材料,2017年3月11日讯问笔录内容为:我结婚证上的名字是袁玉清,户口本上是元玉青,我在河北娘家的名字是袁玉琴,上户时就上成元玉青了,领结婚证时就写成袁玉清。结婚证原件我拿着,我用微信给光裕堡赵所长发过结婚证照片。被告人元玉青对几次到中南海、天安门非访并被训诫、行政处罚后又去上访的事实无异议。原因是对其二儿子吴某刚死亡的事处理的不满意,认为吴某刚开的车没追回来,还让人闹死了,最多才给十来万不满意。因为是两会期间我才去天安门上访,不开会我还不去了。
   2017年3月23日讯问笔录内容:我觉得我冤枉的厉害,我儿子被人给打死了,案子也不给破,现在还把我关进看守所,如果之前给我解决好了,我也不会去北京告状。我现在因到处反映问题,借了不少外债,房子也卖了,没办法生活,现在政府要给我一百万我就不告状了。
   我和吴某平结婚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有结婚证了,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因婚后他经常打我,实在没办法和他共同生活,约在我27岁的时候,我就和他分开了。但一直没离婚;约五六年前,我在砂河打工时认识了陈某柱,后经一个媒人介绍,我们就一起生活了,到现在约有五年左右。一开始我和陈某柱说我的男人已经死了,后来因为我儿子的事,我也瞒不住了,就和他说了。后来陈某柱让我回到吴某平那里,我不愿意走,跟上吴某平不是挨打就是受气,打死我也不跟吴某平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元玉青明知自己有配偶而隐瞒该事实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罪;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公民信访的方式和对象,公民可以通过走访或其他的形式逐级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明确规定了公民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被告人元玉青以其子吴某刚死亡的案件没有结论为由,多次选择在国家重大敏感活动期间、敏感的公共场所,以非正常上访的形式以期达到其不合理的要求。被告人经多次训诫、行政处罚之后仍上访,其行为具有个人的滋事性和对公权力的挑衅性,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要件;在敏感时期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访,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被告人元玉青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元玉青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元玉青的刑期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律政网免费咨询电话:400–0551–691;177-7533-125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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