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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如何为误入诈骗公司的当事人辩护

1761 2019-09-20 张诺曼

 关键词:合肥律师    安徽律政网      经典案例      刑事案例
   刚毕业的大学生比较单纯,在找工作的时候容易陷入各种陷阱。一般的公司只是少一些工资,但是遇到诈骗公司,还有可能惹到官司缠身,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案情介绍:
   2015年9月以来,谢某3大、邓某(另案处理)伙同何某3(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广州某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谢某3大、邓某及何某3以某1公司与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某1公司成为交易中心61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某1公司招揽客户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由某1公司向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和某1公司按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某1公司招揽的客户亏损全部归某1公司,客户盈利从某1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谢某3大、邓某等人以某1公司的名义,利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到该平台交易。期间,谢某3大、邓某在某1公司成立了业务部、讲师部、主播部、维护部、客服部、法务部等部门,招募黄某1、郑某2、常某2、夏某4、蒋某2(上述五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国、王某、梁某、杨某、李某、窦某等人担任业务部的主管和副管,招募被告人黄某2、刘某、侯某(后任讲师部讲师)、李某2(后担任维护部业务员、讲师)、黄某3、黄某4、李某3(后任维护部业务员)、谢某、杨某2、游某、李某4、吴某2、胡某、刘某2、陈某、赵某、吕某、陈某2、陈某3、叶某、谭某(后任维护部业务员)、邹某、林某等人担任业务部业务员,招募肖某2(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部经理,招募被告人肖某3、邓某3等人担任讲师,招募蔡某4(另案处理)担任主播部经理,招募被告人王某3等人担任主播,招募叶某4(另案处理)担任维护部经理,招募被告人张某2及被告人李某5、谭某2等人担任维护部业务员,招募杨某8(另案处理)担任客服部主管,招募吴某3(另案处理)担任法务部总监。谢某3大及各部门主管、副管、经理对员工进行培训,教授部门间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的流程,并以员工收入按照客户入金和手续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刺激员工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
   在谢某3大、邓某及何某3统一策划下,业务部业务员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虚拟身份,冒充有身份、有实力的股民,大量添加QQ、微信好友,以推荐股票高手为由,诱导客户加入公司为诈骗而创建的QQ号、QQ群、直播间。主播部被告人王某及蔡某4等人虚拟特定女性身份主持直播和冒充股民的业务员互相配合,将谢某3大、肖某2、夏某4、郑某2、黄某3、常某2等人虚拟的“股民老马”、“六郎”、“雷某”等身份吹捧成可以带领客户获取巨额收益的“投资高手”、“明星号”。上述等人互相配合,通过不断的情感引诱取得客户信任,并对不利言论进行屏蔽、发布虚假“天然气”盈利截图、隐瞒高额手续费等手段诱骗客户到交易中心进行“天然气”投资。客服部主管杨某8等人配合冒充交易中心“投资顾问”的业务部副管,以开某激活需要排队,加大资金可以直接激活为由,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而后,“投资高手”、“明星号”使用客服部提供的交易中心交易模拟系统模拟客户端进行交易指导、“带单”,业务员、主播等人吹捧“投资高手”、“明星号”,发送利用模拟客户端生成的虚假盈利截图、屏蔽不利言论等手段,配合“投资高手”、“明星号”的带单,鼓动客户加金和频繁操作。当客户盈利时,“投资高手”、“明星号”诱导客户止盈,当客户亏损时让客户持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当被骗客户资金亏损巨大,无能力追加资金时,业务部将全部客户转交给维护部,维护部按上述模式继续进行诈骗,直到客户资金全部亏损或自行退出。当客户发现被骗后,向交易中心、某1公司进行投诉或报案,客服部将投诉或报案客户的开某资料、聊天记录等资料整理后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以客户撤回投诉、报案,就部分赔偿作为条件与客户签订和解协议书,以掩盖诈骗犯罪。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超过1600人进行“天然气”投资,诈骗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249113289.31元。
   二、律师分析
   吕某通过正规招聘途径入职,担任业务员岗位,主要工作内容是客户营销,至案发前被告人还处于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被告人吕某主要通过与客户聊天沟通之后对客户进行筛选和分类,然后推荐客户加业务部经理掌握的QQ“明星号”,后续公司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如何实施诈骗并未参与,客户盈亏情况也不清楚。因此,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是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应当属于从犯。
   三、判决
   法庭最终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吕某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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