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外资公司因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中国销售服务中心需要装饰装修,于2015年12月与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该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278万元,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装修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包文明施工。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了该服务中心的装修项目,但双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产生争议,主要关于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究竟应不应该支付。因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较多,确属设计变更的价款,外资公司在总价范围之外再另行结算支付;经外企公司确认的设计变更价款为100万元,并将扣除5%质保金外的工程价款,以及该确认的100万元设计变更价款支付给装饰公司。但外企公司未确认的“设计变更”价款高达130万元,涉及到五个“增项”,就该130万元是否要支付给装饰公司,双方存在争议。因协商不成,装饰公司向奉贤区法院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13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法院观点:
本案法院经过委托司法鉴定,对“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出具了两个造价鉴定意见,供法院审理时进行参考。按施工单位的主张,对竣工图与施工合同附件之《工程报价清单》进行对比,鉴定造价为102万元;按外资公司的主张,对竣工图与施工图做对比分析,则鉴定造价为25万元。法院之后组织双方对该份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开完庭后,在法院的组织下,考虑到逾期竣工的情形,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各退一步,关于五个增加项,外资公司还需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点评和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五个增项是否属于属于新增的设计变更,还是属于原先的合同施工范围。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原则,列个公示可以为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款+签证+设计变更,当然,这个设计变更,有可能是增加项,也可能是减少项,具体要看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在原施工范围的基础上,是增加了工程量,还是减少了工程量。
根据上述公示,双方所需要做的,就是判断所谓的“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包死”,但所包的范围,一般都是施工图纸,以及其他需要满足的招标要求,而不仅仅是只包工程报价清单。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合同所约定合同总价所对应的施工范围为“装修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而装饰公司之前发给外资公司的设计施工图中,经核查,其实是已经包含了五个设计变更的大部分,故从合同约定出发,装饰公司所主张的五个“设计变更”大部分并不属于增项,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计取。但本案外资公司在施工图移交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故双方都为规避诉讼风险,各退一步,最终通过和解结案。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推荐阅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律师答疑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费如何进行计算》
《律师答疑之如何防范垫资的法律风险》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