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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里常见的几大隐患

1877 2017-04-07

作者:黄顺国


    相比法院诉讼离婚来说,协议离婚便捷省钱。但是《离婚协书》没写好,隐患多多。下面简述常见的隐患及对策。

一、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的纠纷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m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二、银行存款的约定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

三、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四、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但迹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五、前后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纠纷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前后签订了数份离婚协议,当内容出现冲突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处理。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六、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任何惩罚措施,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法律上将不会g明确有效的惩戒。

七、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实践中,有时离婚简单,后来双方却往往因为探视权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为此大打出手。

八、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此时由专业人士起草的囊榫拖缘妹肿阏涔蟆

九、遗漏财产的分割

    请大家谨记,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部分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离婚非小事,它可能影响双方几年几十年甚或一辈子,因此如果协议离婚,一定要明了《离婚协议书》中的诸多隐患好及时、有效应对。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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