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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离婚后能否申请对抚养费进行变更?

1554 2018-10-15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李某与前夫王某于2010年离婚,婚生子小王跟随李某生活,当时根据离婚协议,王某每月支付小王200元抚养费。由于物价上涨、教育等问题,每月200元已无法保障小王正常的生活水平,问小王能否申请对抚养费进行变更?


律师分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支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涉及到的抚养费数额是根据离婚时的双方经济状况来确定的,那么抚养费的数额是否能申请进行变更呢?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抚养费的数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离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经济情况随时都有变化的可能,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确有增加或者减少的必要。因此,我国《婚姻法》第 37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蚯蟆!彼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必要费用,酌情予以增加。至于具体增加的数额,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抚养费的变更不仅指抚养费的增加,还包括抚养费的减少和免除。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由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对困难无法按照员额进行支付的,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者中止支付。S恢复抚养能力时,子女仍有权要求其按照原来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加上小王上学的教育费用的增加,数年前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费用已远低于小王的实际需要,小王可以和父亲协商增加抚养费用,若协商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变更。


相关案例

01.抚养费增加

刘某(张某1的母亲)与张某2原本系夫妻关系,十年前二人离婚,二人唯一儿子张某1由母亲抚养,张某2按月支付生活费200元。现在生活消费提高,孩子因多种原因去外地上学,多次向张某2提出再补一部分,张某2不同意,张某1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2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张某1抚养费1000元。张某2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2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衬2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但现在张某1不仅生活、教育需要花销,其自身健康原因也需要治疗费用,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维持张某1的正常生活所需。另查明张某2月收入为五千多元。故判决张某2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张某1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02.抚养费减少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的母亲孙某于2014年10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原告与被告母亲孙某协议约定婚生女赵某2由其母亲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赵某2独立生活为止。因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心存与其和好之意,遂与孙某签订了远超出实际给付n力及当地生活标准的离婚协议。原告系XX区资源管理局的职员,工资收入仅在3000元左右。原告除工资收入外向他人拆借部分钱款勉强按约定支付被告赵某2抚养费至2017年12月。现原告实在再无能力按约定支付被告抚养费,故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支付被告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出示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工资明细表4页(记载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原告工资数额为2636.48元至3764元)、XX单位在职收入证明一份(记载原告2015年2月起任职至今,工资约为3684元,扣除社保及养老保险为318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1虽与被告母亲协议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未有证据显示原告除工资收入外存在其它收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出原告的实际给付能力,应当予以调整,具体数额应为每月1000元为宜。故对原告要求抚养费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f。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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