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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婚后,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89 2018-10-31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张某父亲去世,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因张某父亲无其他继承人,张某继承了该房屋。现李某询问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婚后夫和妻都有可能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获得财产,其中一方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获得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一、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明确、有效的书面约定,则夫妻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应遵照双方的约定来确认是归各q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张某继承其父亲的房屋,不属于遗嘱继承,且没有明确该房产仅归张某个人所有,因此,涉案房产应为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

郝某与杨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郝某遂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郝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系杨某父亲所有,20108月,杨某的父亲立赠与书并公证,将该套房产赠与杨某,杨某于2011年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郝某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某获赠的该套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虽然杨某父亲赠与杨某房产的时间发生在杨某与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公证赠与书明示将房屋赠与杨某,因此,此房产应视为杨e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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