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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1406 2018-10-26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朱某(男)与余某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朱某父母支付首付款7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朱某名0,并就该方办理了按揭贷款。后来夫妻感情不和欲起诉离婚。朱某前来咨询上述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一旦涉及到婚姻问题时,双方争议就会比较大。那么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个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其实存在多种不同情形,不同情形存又在不同的处理: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形。这种情形比较简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配偶名下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笔者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配偶名下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为赠与登记一恕T谒痉ㄊ导中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一般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形。此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那么对于此类房产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实际处理往往会有争议,笔者认为: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按揭购房,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坑Ω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配偶名下的情形也比较普遍。此种情形的处理基本上同第二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一般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双方共同的债务,双方离婚时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朱某咨询的问题就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在离婚时房产首付款可认定为朱某父母对朱某个人的赠与,对首付款和对应的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朱某的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t产权登记人朱某对余某进行相对应的补偿。

>>>>相关案例

胡某(男)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于2012年7月6日领证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的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登记在胡某名下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将近三年,有证据证明,并经法庭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另查明,2012年12月12日胡某父母支付首付款4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胡某名下,并就该方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35期,共计77700元。最终,法庭判决胡某与张某离婚,涉案房产归胡某所有,胡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现金50000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第二点: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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