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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1278 2018-07-12

 

编辑:张h

当事人咨询: 

我到法院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男方在庭审中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x人借款若干,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改变和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夫妻债务如何去认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痹诨橐龉叵荡嫘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总结得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关键点在于,该债务产生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否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问题在于,这种认定模式在实践中指导性太弱,债权人认为自己有权要求闭人的配偶代为偿债,不论对方是否共同生活;而欠债者的配偶则觉得自己莫名其妙就背上了不属于自己的债务,于法不公。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在书面欠条上明确写上“此债务为本人个人债务,与本人配偶无关”,而要证明第三人明知举债人夫妻采用了分别财产制,证明难度也很大。导致部分案件中夫妻已分居、一方举债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伤害到债务人配偶的正当权益。

2018年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同时,该解释也平衡了各方的证明责任,将一部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来负责证明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的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第三人拉入合同内部并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王某与孔某系夫妻关系。201310月孔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女儿由孔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且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协商自行分割完毕。诉讼期间,王某同意离婚和子女抚养的要求,但提出自己20122月向马某借款150万,现无力偿还,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马某一审到庭作证,并提供了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为王某与孔某均未就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在王某借款时曾明确告知债权人马某之事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认定王某向马某所借款15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后,孔某不服,以自己对王某所借债务从不知晓,且该笔借款以及王某所谓的做生意的收入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提起上诉,并补充证据证明王某借款时,自己已经与其分居半年多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认为王某主张自己龈鋈嗣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改判认定王某所借150万属于其个人债务。


相关法条n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i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t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p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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