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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

1058 2018-07-12

编辑:张h

当事人咨询: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二人感情不和,现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问孩子应由哪方来抚养?


律师分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父母离婚一般也会导致父母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所以大多数离婚案件会存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包括对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的长短、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是否有利、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一方有无抚养能力、有无虐待或对子女健康不利的情况等因素考量。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勺优,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看其愿意跟随父方或者母方生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可判决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如: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者确认由父方抚养。②母亲本身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不闻不问,父方又要求抚养僮拥模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r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须注意的是,抚养义务人仍是父母,而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小孩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条r下,应当亲子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仅是帮忙性质的抚助,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 婚生子由哪方抚养,应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男女的抚养能力、孩子随其生活时间的长短、-活环境等因素。本案中,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缺少稳定的收入,此外,女方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女方抚养孩子,因此婚生子应由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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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徐某诉顾某离婚纠纷一i

徐某(女)与顾某(男)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于2014年10月出生。后徐某因与顾某感情不和,遂于2017年8月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且要求判决婚生子由其抚养。顾某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某与顾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婚生子系随徐某共同生活,且徐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婚生子由徐某抚养。顾某上诉至Х适兄屑度嗣穹ㄔ海认为婚生子应由其抚养,但未能提供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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