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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 | 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1104 2018-07-13

编辑:张h

当事人疑问

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后,随着经济条件和职位的升迁,张某的性情发生了变化,原先那股质朴、踏实的劲儿没了,随之而来的是频繁的与异性的不正当关系、赌博和对妻子的打骂…,基于以往感情基础的长期忍耐并没有让张某回心转意,出于无奈李某决定离婚,问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能否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们国家存在的时间较短,并且就目前来看制度方面并不是太完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规定损害赔偿制度,究其原因,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男权主义国家并且在婚姻家庭领域以传统的道德伦理为主要治理手段,并没有从立法上予以重视。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意识的兴起,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以性善论为基础、以道德伦理为框架的婚姻家庭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从道德评价转向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了损害赔偿制度,意在从事后来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安慰,以保障公秩序维护善良风俗。2001年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并对《婚姻法》进行修正,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了解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后,我们就需要关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并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从法学理论上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结合。夫妻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它衍生出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互负忠实等权利义务,而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必定会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伤害,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就我国目前婚姻法来看,原则性的规定存于《婚姻法》四十六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在于: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符合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后,还需要确定要求赔偿的数亍@牖樗鸷ε獬ブ饕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前者来说,主要依据损害程度,赔偿标准较为清楚,但是该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以离婚纠纷为案由进行处理较为少见。大家更多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遗憾的是,目前在该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在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亟洗螅主要裁判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的六个考量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2)具体的>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当地经济条件,经济状况较好意味着赔偿数额较高。(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值得一题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无论是条件是否符合,还是赔偿数额问题,都需要专业、精准的举证才能实现,因此遇到此类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女l)仅能提供部分证据,最终法院只认定男方存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本地案例

徐某与陈某于2005年恋爱,2014年结婚,婚后陈某多次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鉴于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且影响小孩成长,故诉请离婚,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f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房产依法分割;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家暴赔偿金20万元给原告。在f案中,由于证据的充分收集,被告对原告主张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无法否认,最终合肥市某法院根据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场合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2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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