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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起诉离婚时,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097 2018-07-16

编辑:张h

当事人疑问

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总是争吵不休分分合合,张某准备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但是想到之前一次吵架后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明显对自己不利,张某咨询律师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z分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分析

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可能导致离婚时也非常注重搜集书面证据,比如在一次争吵后,夫妻双方在头脑发热的状况下愤然提出离婚,且当场签s离婚协议,而此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理性思考,更有甚者一方净身出户。冷静之后,当事人往往会比较担心,因为毕竟是自己亲笔签名的,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以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判决呢?

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l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离婚协议具有特殊性,不但有财产性质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往往是在协调让步的情况下作出的l思表示,而且具有目的性,即以协议离婚为目的。法理上像这样的协议叫附条件的协议,附条件的协议,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当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时协议就不生效。具体到本案,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l明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一旦涉及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反悔,一旦反悔,人民法院只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能再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相关案例

钟某与俞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2013)民再申字第8号。

钟某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钟某返还俞某12万元房屋首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返还首付款的问题。且俞某应按原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钟某10万元赔偿款。

最高人民再审后认为:(一)关于财龇指钍欠窈侠淼奈侍狻8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产认定为钟某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但婚前钟某曾使用俞某父亲汇来的款项支付购房首付款,俞某诉讼中提供了装修票据、借款票据证明婚后俞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并偿还按揭款,再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钟某个人财产的同时,鼍龇祷褂崮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及俞某是否应补偿钟某的问题。经查,该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双方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鍪褂茫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据此判决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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