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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
男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婚生子5岁。女方因没有稳定工作和住所,不同意抚养婚生子。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情形下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是一个新的家庭的诞生,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都会渴望新生命的降临;孩子是夫妻双方爱的延续,更是双方自我塑造和重新成长的起点。每个人结婚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不幸的是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最终选择离婚而收场。离婚不仅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的分割。很多离婚纠纷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无法缴桃恢碌那榭觯曾见过有些离婚的父母双方在庭上纷纷以放弃财产为条件,激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存在有些父母死活不愿意抚养孩子,担心孩子会成为他们开始新生活或者再婚的累赘。综合分析如下:
一、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愿抚养子女的特点。
结合目前审判实践,离婚诉讼中不抚养子女或者不情愿抚养子女的情况日益突出。这些不抚养子女g离婚案件有些共同的特点:(一)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年龄较小,婚龄不长;(二)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工作一般不稳定;(三)离婚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抚养孩子的目的,宁愿放弃许多应争取的权益或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四)离婚当事人常提出各种借口不抚养子女,如自己身体有g、收入少、生活环境差、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等,尽一切可能表明抚养孩子不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五)有些当事人会事先做好安排,将子女送给对方老人抚养,长期不过问子女生活,离婚诉讼时不要求抚养子女;法院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避免交付不能,只得将子女判给一直抚养的g方。
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g应对措施。
父母离婚,本就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若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孩子,他们缺少正常家庭应有的温暖,缺少父母关爱,对以后的成长极其不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离时都不愿抚养孩子,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首先会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做通思想工作,使一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抚养的一方抚养。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济条件、职业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可能违背法律强制规定,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均不愿意抚养孩子,但是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也会对子女抚养权进行明确。法官一般会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男女的抚养能力、孩子随其生活时间的长短、生活环境等因素。本案中因女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相对比之下,男方的经济收入等方面要优于女方,若双方不能就婚生子抚养达成一个协议,法院会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相关案例
张某(男)、李某(女)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3月结婚,2013年10月婚生子小张出生。婚后因与张某父母同住,二人争吵不断,特别是在小张出生以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彻底对婚姻绝望时,在2017年9月份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姻关系,婚生子小张由被告抚养。张某表明同意离婚,但是由于自己收入不高,而且父母身体不好,不愿意抚养孩子。法官通过庭审了解到,李某目前借住在亲戚家,没有固定工作,且明确表明离婚后没有收入来源要出门务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张某目前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作稳定。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孩子抚育问题,双方均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种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把离婚给孩子在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方面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均表示不愿直接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两害之间取其轻,故决定依法决孩子的归属,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鉴于孩子一直跟随男方及父母共同生活,张某目前的经济状况、生活和居住环境等各方面相对优于李某,最终法院判决小张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用。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