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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
小丽与大华经人 绍认识,见了几次面,小丽觉得大华工作稳定,人也很斯文,是不错的结婚对象,很快,两人结婚了,婚后,小丽怀孕五个月时,大华无故大骂小丽,完全不管小丽是孕妇,小丽生下孩子后,大华也是经常辱骂、恐吓、打骂小丽,可每次打完了,大华都会求小丽原谅,并保证不会再有下次 看在年幼的孩子份上,小丽原谅了大华,但大华又一次打骂了小丽,小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人身保护令呢?
律师分析
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依据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是指当婚姻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0法律文书。
在了解了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1、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2、有明确的要求保护请求;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有施家暴的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那么,在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c,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可以这样申请: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若书面申请有困难,还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前,还需要收集一定的证据,如:报警证明、受伤害的照片、证人证言、施暴人的实施暴力的视频录音、施暴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等。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受家暴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相关案例
孔强(化名)今年58岁,是安徽界首人。孔强曾有过一段婚姻,并和前妻养育了一名女儿。1993年,孔强与比他小19岁的女子姜红(化名)同居生活,后来又补办了结婚证。由于比妻子大近20岁,两人刚开始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很是恩爱,孔强也处处让着妻子。后来,两人又生育了一名女儿。然而近两年来,夫妻二人常因两个孩子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发展到打骂。因为身体不好,再加上年长、体力比妻子差,孔强始终占不了上风,几乎每次都被妻子打得伤痕累累。
2017年3月,孔强一纸诉状把姜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法庭上,姜红认为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随后法院做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然而,在后来的日子里二人矛盾并没有缓和,又多次发生打架,致使孔强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
2017年8月30日,孔强不堪忍受妻子家暴,向界首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病例、伤情照片、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查证,认定家暴事实存在。鉴于孔强有继续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该院家事少年审判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姜红 孔强实施家庭暴力。当地派出所、妇联、社区均收到民事裁定书,表示协助法院执行该保护令。
2017年8月31日,界首法院对孔强发放了人身保护令,姜红当场保证遵守该保护令,不再与孔强发生肢体冲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t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