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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离婚时股票如何处理?

1075 2018-07-23

编辑:张h

当事人疑问

郭某准备起诉朱要求离婚,郭某知道朱某名下存在股票,但对于具体数额等详细情况不甚了解,问离婚时朱某名下的股票应当如何分割,现在该怎么做?



律师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了炒股的热潮中,工作之余,夫妻俩拿出部分资金投资炒股已是司空见惯。离婚时该笔股票投资如何分割也已经成为离婚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在判断一方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几个概念:股票自身的增值贬值、通过买进卖出股票等操作而产生的股票增值以及由股票而产生的股息或者分红。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具有一定的价值,属于财产的范畴,但是股票又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每时每刻的市值都在发生着变化。我们认为无论股票自身的增值或者贬值,都是股票所对应的交换价值的变化,其对于股票的所有权来说没有任何的改变。通过买进卖出股票等操作而产生的股票增值实质上是e过一定高卖低买等操作从中获利,使得股票账户得以增值,也就是通过人为的操作经营而产生的股票增值。而由股票所产生的股息或者分红则属于由股票所派生出的新的事物,其产生了新的所有权。因此判断一方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分别判断股票自身所有e的归属以及由股票所派生的新的所有权的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如果没有进行任何的操作,也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注资,笔者认为无论该股票在离婚时是增值或者贬值,该股票仍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如果由该股票产生了股息或者分红,笔者认为该笔收入应当属于经营性收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笔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上述情况仅仅是理想状态下的判断,由于股票价值的浮动性,大部分的情况下投资人都会对股票进行多次的交易操作,随着股票不断的买进卖出,资金也是不断的流入流出=这就导致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注入婚前一方所购买的股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产生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如果在婚后仅仅是对股票账户进行了交易操作,没有向股票账户注入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在离婚时应当扣除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在婚后不但对股票账户进行了交易操作,还向股票账户注入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除非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哪些是后期用夫妻共同财产注资产生的增值,否则均应当按照=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员工与其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激励,会授权员工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选择是否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这就是所谓的股票期权。对于股票期权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如何分割在现实中各个法院的做法各有不同。普遍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并非是财产权,在离婚时对于该期待权不应当进行分割。但是当黄逼谌ㄐ腥ㄒ院螅也就由之前的期待权转变为了财产权,此时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要求分割的。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如果是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婚后仍然用婚前个人财产行权购买股票,那么该股票仍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行权购买股票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该股票蝗ㄊ腔榍盎竦没故腔楹蠡竦茫该股票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但是在离婚时未到行权时间。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下离婚时由于股票期权仍属于期待权的状态,无法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当时人在离婚时可以对该股票期权暂不处理,待日后黄逼谌ㄐ腥ê笤僖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朱某名下的股票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应当根据该股票的购买时间以及注入资金的性质来判断。当然要求分割股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查询清楚股票所在的证券账户以及具体的数额,在进行离婚诉讼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此进行查询。


相关案例

王某(女)起诉刘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王某与刘某与2012年登记结婚,刘某于2001年开设了股票账户,并且王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资金投入,交易方式均为“分析自助”,系刘某父亲在营业部内电脑操作,该账户内余额在2015年被全部取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刘某陈述及刘某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以认定该账户系在王某、刘某婚前设立,资金也是在王某、刘某婚前投入,且该账户在王某、刘某婚后也一直由刘某父亲操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账户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名下股票账户系2001年上学时其父亲用刘某名字户,其后一直由刘某父亲进行股票操作买卖,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后对此股票账户有资金投入,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参与了股票操作买卖,故原审认定刘某名下股票账户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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