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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分居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106 2018-07-24

编辑:张h

当事人疑问

我跟我老公已经分居很久了。分居期间,他在外面借了一笔钱,现在人家起诉到法院,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我偿还,我根本就不知道他这借款,为什么要我偿还?



律师分析

很多夫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而无法共同生活,或为了孩子或其他因素,最后选择了分居。夫妻分居现象的出现,就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这种债务的性质和归属认定,<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也关系到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2018年以前,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在实践中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婚姻关系尚没有解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个人债务,法院在无法判断该笔借款究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通常会站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场,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种认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但是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跟第三方恶意串通情形下,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针对这一新问题,最高院于2018年1月18日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务包括日常所需开支,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因分居并未消除夫妻扶养及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分居夫妻一方就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生之债,应认定为夫妻 同债务。当然,夫妻就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可以互相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如果你老 在分居期间向外举债,所负债务你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并且该债务已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该笔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你也不存在偿还的义务。



相关案例

王某起诉陈某、林某偿还借款120万,陈某(男)和林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借条上只有陈某签字,王某同时起诉林某的理由,陈某向王某借款时,陈某与林某是夫妻关系,认为是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陈某向王某借款,林某根本不知情,且自与陈某结婚以来,经常受到陈某家庭暴力,陈某还有赌博恶习。陈某向王某借款当时,刚好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且多年l,陈某并没有向林某母子给付生活费。最终,法院认定该案债务为陈某个人债务,驳回了王某对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1.18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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