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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
李某(男)与陈某(女)于2013年结婚,婚后,李某存在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且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陈某顾及到双方的感情及将要出生的小孩不能下定决心离婚,但是对于李某长期的与异性保l不正当关系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陈某已经无法忍受,陈某想向李某单独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这种未提起离婚诉请而单独要求过错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律师分析
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离婚损害赔偿与损害赔偿的概念,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形式,具体由《婚姻法》进行规定,而损害赔偿则常见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中。
一、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在夫妻一方具有如下情形时,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一)重婚行为。法律上的重鍪侵福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只有在离婚之时才能主张,a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
二、关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是需要以离婚为条件,但是实际生活中的侵权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有许多侵权行为诸如:过失致人伤害、故意伤害、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等等,如果这些损害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方能否在不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呢?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可以提起。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伤害,造成一方重伤,属于侵权之债,如果二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则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理应支持。但二人之间的婚姻关比栽诖嫘期间,支持受害方的诉请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这就决定了很难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第二种意见:可以提起且应支持。 其理由是一方面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说明一方存在过错,如果不支持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能积极地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不利于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治。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因当区别对待,既然一方已经起诉那么至少能证明感情或者治疗伤情的物质基础存在一定问题,这时就需要结合一个穷尽原则,那就是穷尽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治疗,如果穷尽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椭瘟疲那么就需要一方以个人财产来进行赔偿。
相关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恋爱,2013年在合肥结:,婚后张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鉴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王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王某未起诉离婚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最终经过法院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起诉意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