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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婚前一方父母交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228 2018-08-03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朱某某(男),合肥市肥东县人,婚前父母支付首付款以朱某某名义为朱某某购买恒大住房一套。后朱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每月3500元。四年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李某前来咨询自己能否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民间父母为子女提前购置婚房的习俗也日渐增多。有些家庭经济较为富裕,父母会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父母则会通过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在日常生活当中是比较普遍的。在以前婚姻法中有规定,结婚后到达一定的年限此类房产就会转化成夫ㄋ方的共同共有财产。但由于时代的变化,现行婚姻法就进行了相关的修订,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与婚前购房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化的规定。

那么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前买房归属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f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显然,上述咨询的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就应当认定为婚前男方父母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婚后夫妻双方也未对该房产进行任何约定,这也不会直接使得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明显与以前婚姻法的区别所在,对于婚前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首付款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司法实践中会将房屋产权归属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

在明确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后,我们再来研究一下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以及另一方如何主张诉求的问题。首先是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先可就该不动产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方进行补偿。显而易见,根据此项规定另一方如何主张诉求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

但是如果是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具体房屋分配问题又得另当别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认定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认为登记f一方名下就是归一方所有;当事人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根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后期的贡献度大小,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对各自享有房产份额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初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与李某某因感情不和。2014年3月,王某诉至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不准许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王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合肥市莲花路某某-区×幢×室的房产。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合肥市莲花路某某小区×幢×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号)系李某某婚前购买,房屋总价780000元,首付款300000元是由李某某父亲李某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的,并就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本息合计85000元。现双方均认可该套房产目前市场价值在950000元左右。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就涉案房产判决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莲花路某某小区×幢×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号)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王某50000元。

王某对原审判决房产分割部分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明支付房屋首付款用t购房作为儿子李某某结婚的婚房有相对应银行流水支持,并结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偿还贷款证据材料,判决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莲花路某某小区×幢×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号)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补偿王某50000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c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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