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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够探望自己的子女?

996 2018-08-07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赵某(女)与孙某(男)于2009年结婚,婚生子于2010年出生,后赵某与孙某因感情不和于2012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抚养。现赵某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探望孩子?

律师分析

了解了夫妻财产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法律规定后,我们再来回答当事人的疑问。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首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协议,此时无论该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均可以分割。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相应财产的性质,如果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对于该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夫妻双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会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随着人-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抚养权问题往往会成为夫妻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但是一般情况下,会确定子女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够探望自己的子女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对探望权有-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概念

在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从探望权的概念来看,探望权具有以:鲜明的特征:首先,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其次,探望权产生的时间为离婚后,离婚后不直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通过探视来教育子女、维系亲情等。最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或者改变子女的生活规律。

二、探望权的主体

自探望权制度确立以来,各界对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看法就有分歧。多数认为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探望权的主体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比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从《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法律赋予的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因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宜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但是,考虑我国的传统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祖孙的关;十分密切,特别是近年来,未成年子女由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带大的比较多,孩子对老人的依赖程度甚至大于父母,若因为父母离婚,导致其不能见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这对孩子的心灵也会带来巨大的创伤。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适当的放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有利;维系家庭情感。一般实践中,法院可以告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探望该未成年人。

三、探望权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并未做明确的规定,法律仅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对双方的生活方式及履行能力有比较清楚,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有利于双方对协议的遵守和履行。若父母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有根据双方的情况,来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在实践中,未直接抚养子女揭环娇稍诠娑ǖ氖奔浜偷氐愣院⒆咏行探望,这样比较规律,不至于打乱子女的生活习惯。有些父母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无法再固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探望,这就需要事先和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联系,确定可以探望的时间,这样就更具有灵活性。现在父母提出比较多的是,在孩子寒暑假剑希望可以接孩子与自己小住几日,以加深与孩子之间的亲情。除此外,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还可以与子女进行通话、通信等,与子女保持联络。

四、探望权的救济

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综合以上分析,赵某与孙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孙某抚养,那蛘阅尘陀涤刑酵子女的权利,对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赵某可与孙某共同协商。孙某无权阻止赵某探望婚生子,除非赵某的探望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相关案例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小杨于婚前半年出生,双方因琐事于2014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杨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一直阻止原告来探望孩子,原告遂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对小杨行使探望权,具体为每周探望一次,周六早上从被告家接走,周日晚上再送到被告家。被告表明其未拒绝原告探望小孩,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每月可探望一次,不同意孩子在原告处过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要坚持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在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次数和方式上,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宜,但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瑶海区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每月可探视小杨二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方式为当天早上8点由原告杨某至被告钱某处将小杨接出,并于当日下午6点前由原告某将小杨送至被告钱某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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