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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探望权纠纷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1095 2018-08-15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未对探望权作出约定。离婚后因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现女方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

律师分析

在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可以满足父母亲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探望权能否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探望权是《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独立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权纠纷受理后,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以及时间,法院也会让父母双方先行协商,只要双咝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法律均对双方达成的意见予以认可。父母双方是最了解子女生活习性的人,双方协商一致有利于后续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双方化解矛盾、避免诉争。若父母双方无法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会呔萦欣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酌情进行判决。

对于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但离婚判决中已经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该如何处理?鉴于这种情况,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向-院就探望权提起诉讼。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除法定理由不受干涉和限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判决或者裁定中已经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事后当事人对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有异议要求变更的,是否还可以单独就探望权起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r在不同争议。一种认为随着子女的成长,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及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就此提起的探望权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予以受理。另一种则认为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探望权在行使时存在诸多细节,若当事人不断的因为个别细节问题起诉,则会造成司法资源r浪费,也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法院对于此类问题一般是不予受理。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到探望权,同时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不履行协助义务。若男女双方无法就探望权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女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就探望权;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阐明事实和理由。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男)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某于2009年结婚,2010育有一女,2014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离婚后,被告高某多次拒绝原告探望女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两次,具体为每月的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从学校接走,周一上午自行送婚生女返校。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未确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故原告通过诉讼解决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并无不当,因此,对原告要求处理探望权行使内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婚生女尚且年幼,且一直跟随高某生活,法院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予以调整。判决原告李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李某每月探望婚生女两次,于每月的第二和第四周的周六接婚生女共同生活一天褂谥芰晚8点前送回被告高某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N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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