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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374 2018-08-28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小葛(男)与小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初,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其中小葛出资35万,小孟出资10万)全款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登记于小孟名下。2007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该房产争议比较大,小葛前来咨询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该房产?

律师分析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包括共同支付首付款或全款),一般情况下,男方为了表明结婚意愿,会愿意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但后期一旦双方感情不和,在离婚时关于房子的问题争议会很大,争议焦点往往都千篇一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此类房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一些司法审判案例,总结出各法院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购房背景说”,即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购房是出于结婚为目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就会认定为双方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各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不一,均分原则会导致不公档奈侍猓会参考双方对房屋贡献度大小、婚姻关系存续长短等因素,来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严格登记制说”,即严格按照我《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登记一方在婚前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产属于产权证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非登记一方的出资则视为对登记一方的赠与或登记一方对非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事实物权说”,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行为,是以各自出资额为比例的按份共有关系,虽然产权登记证书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但关于该房产事实物权属于共同出资的两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按照我国《物权法》第n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中,双方均可主张房屋所有权,在确定所有权归属后对另一方的份额支付相应对价。

四、“协议处理说”,即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分割应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解决。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s屋产权可以归属任一方,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适当给予对方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再综合双方出资数额、对房屋贡献度大小、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双方实际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来对房产进行分割。该种处理方式也符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协议优先s登记补偿”的宗旨。

笔者更倾向于第四种处理方式,毕竟婚姻不易。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既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也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可以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实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数额、对房屋贡献度大小、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双方实际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相对公正判决。当然,未登记在所有权证书上的一方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比如购房时己方出资的银行流水、婚后共同还贷证据材料等。

针对小葛与小孟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于小葛名下,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该房产的问题,笔者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思路在于先要协商确定产权最终归哪一方,o后取得房产的一方可以按对方出资所占比例或者按照均分的原则,结合房屋市场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对应的现金对价。但是如果是婚前双方出资支付首付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就会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这又需要对婚后共同还贷和剩余贷款部分进行细化处理。

类似纠纷太多,建议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其它财产时,签一个财产协议,或者就财产协议办一个公证,以此避免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争议。

本地案例

庄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号(2017)皖01民终7263号

庄某与谢某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谢某2。后双方常因胪ニ鍪路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庄某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谢某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女谢某2于2017年5月2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孤独症谱系障碍。谢某2于2017年5月2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至爱阳光儿童康复中心接收进行康复训练,后于2017年6月10日又被送至辽宁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现婚生女谢某2与庄某在东北生活。2011年4月8日,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香××室房屋一套,总金额为661893元,首付款为201893元,余款办理按揭贷款。2013年3月26日,取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产权利人为谢某,面积为98.79平方米。庭审中,庄某陈述其出资首付款191893元,谢某出资1万元,并提供相关银行转款和刷卡记录予以证明。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准予庄某与谢某离婚;二、婚生女谢某2由庄某抚养,谢某自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18周岁止;三、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路××香××室(合产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归谢某,该房尚欠银行贷款本息由谢某偿还;谢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庄某房屋补偿款601737.5元......

后庄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香××室房屋为两人同居期间以谢某名义购买,并鉴于庄某在购房时出资较多,且庄某抚养孩子需要有一个安定的居住环境,同时,谢某2需要在合肥治疗以便享受本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改判上述房屋应判归庄某所有,由庄某给予谢某相应的补偿款。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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