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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婚后一方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143 2018-09-10

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婚后,女方不幸患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男方却一分钱不愿意出。女方无奈通过亲戚朋友借钱治病。现女方想知道借的这笔钱,男方是否也应当偿还?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济上互相供养和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正是基于这种法定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患病治疗而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p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债务时,则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等,患病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以调解为主,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绝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杨甲与杨乙系父女关系,杨乙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日,杨乙因病需住院治疗,向杨甲借款6000元,并立下借条1份。该借款至今尚未返还。在杨乙住院治疗期间,其夫刘某未为杨乙支付医疗费用。因杨乙未将借款归还,杨甲以杨乙和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杨乙和刘某共同偿还借款6000元。审理中,杨乙辩称是在自身病情严重,被告刘某不给医疗费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6000元属实。因自己无偿还能力,所欠原告的借款只能伊跄吵セ埂1桓媪跄潮绯疲杨乙去治病开始没有告诉自己,准备出院时才打电话通知。杨乙治病的医药费被告刘某愿意承担。但向原告杨甲借的钱因当时刘某不在场,原告杨甲与被告杨乙串通好来骗其的钱,对该借款不承认。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乙因病需住院治疗,向原告杨甲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杨乙在治病期间,被告刘某未为杨乙支付医疗费用e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杨乙完全有能力支付其本人的医疗费用。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乙因治病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i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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