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韩卉
当事人疑问
苏小姐的丈夫李某前些年一直在外地做生意,但是近几年却一直杳无音讯,苏小姐怎么也联系不到,因此,苏小姐想要离婚,回归单身生活,想询问律师如果自己想起诉离婚的话,丈夫李某联系不到也不能出庭,还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对于苏小姐的问题,我们可以分三类分析。
第一类,不考虑李某下落不明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t达诉讼文书。”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其他管辖情形,读者可查阅我所相关文章,此文不t赘述!)
这两个法条分别向我们说明了离婚案件若夫妻一方失踪的话,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没有特别的起诉要求,同时管辖法院以“被告就原告”的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一方下落不明,庭审时无法出庭,所以起诉离婚应该尽量收集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提高胜诉几率。
第二类,考虑李某下落不明的时间。
对于第二类的分析,我们首先应该了解的是丈夫李某没有音讯已经几年了,n法律上有两种制度,一种叫“宣告失踪”,另一种叫“宣告死亡”。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n人死亡”这两个法条分别说明了向法院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宣告死亡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其次,依据上述的法条和苏小姐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
(一)下落不明满两年但是不满四年,符合我国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同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夫妻另一方就可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符合我国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此时,因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无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的两种情况根据的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而产生的分类,但是其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任何一方没有下落不明,而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拒不到庭,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第三类,没有下落不明,只是不愿意出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开庭前法院会给被告发传票,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没有法官许可而退出法庭的,法庭依旧可以继续审理,被告的不在场对庭审没有影响。至于是否可以获得 诉判决,需要法官依法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且无再和好可能,若没有和好可能即可胜诉。
相关案例
(2014)涿民初字第3287号
原告<某与被告郑某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原告在被告家也无任何地位。遂刘某起诉至涿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郑某为了不离婚拒绝出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审理后查明原告曾于2012年、2013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擞刖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