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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之“户口”在拆迁中的影响

912 2019-09-29 张诺曼

 关键词:合肥律师    安徽律政网  律政研究   征迁实务
    我们常听说拆迁过程中户口、“人头数”等等影响很大,有的人过来咨询律师以求安心。本文,安徽律政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户口因素在拆迁过程中的影响。
    户口因素不影响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影响补偿安置。
    对拆迁房的户口管理突出表现为两点:
    1、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基地的户口不再冻结;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与限购
     1、 动迁安置房具有的产权房属性,有了动迁房等于有了商品房。如果家庭已有了两套及以上的产权住宅,不论其中有几套是动迁安置房,都不可以再购买商品住宅。
     2、 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业主,在动迁时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但对于家庭名下超过两套的购房需求的,不能再行向银行贷款。必须全额一次性付款。如果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付款,只能放弃购房的权利,选择货币分配补偿。
    也就是说,对拆迁补偿,你能拿多少钱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户口管理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律政网免费咨询电话:400–0551–691;177-7533-125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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