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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答疑之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时能否变更合同价款

936 2018-09-28

编辑:张诺曼

通过检索的相关案例,通常p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则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是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此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又非常普遍,此时当事人双方关于工程价款是否应当变更会产生一定的争议。这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一、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此可知,尽管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劳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变化时,工程结算款并非一成不变。
二、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廊绾未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牢В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此外,施工方也可以通过主张原结算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主张适当的增加价款的诉请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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