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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933 2020-01-16
      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受害人依照法律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费,即是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需注意的是,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能考虑金钱赔偿。但索赔应该有一个尺度,不可能漫天要价。作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呢?合肥律师下面为大家进行说明:  
      1.补充适用原则。这类似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或称之为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并非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申请多少额度的精神抚慰金,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依据上述五大原则,由法官进行依据法律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裁量。如果你还不十分了解具体操作环节,你可以在线咨询重庆律师吧,并委托专业的重庆交通事故律师为你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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