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 合肥律师事务所 开发施工常识 房建工程
工程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就是不安全的,不能交付使用,否则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那么工程质量处理依据有哪些?下面由安徽律政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工程质量处理依据有什么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6)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7)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8)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9)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施工前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
(3)配备检测实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方法、标准、次数和取样的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将要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核,核查鉴定书和实验报告。
(6)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7)协助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对工地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明确工程各个部分的质量要求。
(10)准备好简历、质量管理表格。
(11)准备好担保和保险工作。
(12)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13)全面检查开工条件。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工程质量不合约定,二者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区别。
1、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建筑工程毫无利用价值,严重未必发包人缔结合同之目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和《解释》第8条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解释》第3条、第10条不予支付工程款。当然,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经过一定程序:首先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一般工程均可修复合格;经过数次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仍然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质量鉴定需要消耗一定时间,导致工期拖延,《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不合约定。在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约定特殊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施工人接到修复通知后未必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返工、改建,《解释》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和承包人不及时修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拆除费用和修复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后,如果造成逾期交工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程质量处理依据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工程质量处理依据包括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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