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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问答之自己制作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876 2019-09-16 张诺曼

 关键词:合肥律师  安徽律政网   律政研究    精彩问答
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大众来说,有一种证据非常容易取得且非常明确,那就是电话录音。通过某种手段把对方关于整个事实的描述记载下来,很多情况下能得到想要的信息,那么这种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被认可呢?
    当事人:
    我在国外受伤回国治疗,医药费公司给报销了,但没有工伤待遇,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受伤过程,在我与公司领导一次谈话时我用手机录下了我们之间的谈话这算证据吗?
    安徽律政网: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证据效力低于书面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录音内容清楚,没有疑点才行。谈话录音是很有技巧的,一般应在录音里清楚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身份等。但是是否被采纳由法官来判断。一般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衔接、补强。
    详细来说电话录音是一种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也就是说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必须要保证没有疑点,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否者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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