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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溺水身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991 2019-05-27 陈欣妤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意外事件 责任归属 赔偿责任 

 

天气炎热,不少人到游泳池、水塘处游泳,而游泳项目具有高危险性,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比较多。律政网小编通过两则案例来分析游泳溺水,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天晚上,江某在现场工作人员和游泳人员离开游泳池,进入更衣室期间,到游泳池进行游泳。江某朋友发现江某溺水后进行呼救,游泳馆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最后江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江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99.7mg/mL,结合案情,江某符合溺水死亡的情形。江某家属能否要求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吗?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江某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最后,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江某家人55万余元。

 

少年游泳溺水身亡,同伴要负责吗?

初中生小华、小明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游泳,不料,小华溺水身亡。事发时,小明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小明是否要负责?还有其他人要负责吗?

首先,由水塘的管理者按照40%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塘仅有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未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置,对该水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其次,小明系未成年人,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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