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事后受贿能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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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王锋
有的人在办事的时候,可能会收受他人的贿赂,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的,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的人可能仍需在事后受贿。那么,事后受贿能构成受贿罪吗?安徽律政网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从来没有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更没有规定事后受贿可以不定罪。任何凭借执行职务之机而收受非法报酬的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总之,受贿罪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即权钱交易。先取得利后使用权,属权钱交易;先使用权后取得利,也是权钱交易。公权“与私利,孰先孰后,均不影响交易的成立,这是常识。《刑法》第385条规定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2项要件,其内涵并不具有2项要件发生的先后时序。顺便提一句,对”事后受贿“的国际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任何一种具体故意罪的故意内涵均具有法律确定性,抢劫罪有特定的抢劫故意,盗窃罪有特定的盗窃故意;贪污罪的故意内涵不同于受贿罪的故意内涵。但犯罪故意形成过程则具有复杂性,它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方式,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单一的即秘密窃取,而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复合的,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贪污罪是单向犯,而受贿罪是对合犯(无行贿则无受贿)。
就受贿罪故意而言,其形成过程因不同案件而有所差异。依据我国刑法,受贿故意的内涵,简言之则为权钱交易的故意。交易表明权与钱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形成过程是多种多样的,以“约定”方式(无论是明示式约定还是暗示式约定)形成的联系,受贿故意通常是“即时”(在短时间)形成的;而无事先约定并非不能形成联系过程,这种受贿故意往往呈“历时”(经历一段时日)态形成,主要见于事后受贿: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事后接受对方送给的明显超过友情馈赠数量的钱财时内心必定(不可能不)与先前的用权行为建立联想,这种内心联系便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就司法认定而言,得出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的结论是运用了推定解释方法,其前提有二,一是行为人事先用职务行为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二是对方赠送的钱财明显超过通常友谊馈赠数额,根据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这种结论是惟一的,即不可能有其他解释。法律适用不可能没有适用解释,解释方法有多种,包括推定解释。推定解释结论既合法律规定精神又合社会实践经验,这种推定便是合理合法的。从程序法看,《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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