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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见辩护思路

1576 2018-08-06

编辑:韩卉


为了便于阅读,本文中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执罪”;将民事案件被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被执行人”;将法律规定中的各种情形统称为“拒执行为”。

一、“拒执罪”刑事司法程序有无违法?

本罪的立案侦查启动应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种情况属于法g发起的公诉追究程序。当出现该公诉程序不能进行的情形时,法院应当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提起自诉。实践中,执行法院所在地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所在地并不相同,因此应重点关注公诉程序中“拒执罪”的管辖问题。

二、被执行人是否明知原判决、裁定生效?

这个问题容易被忽略,但能否构成“拒执罪”本身m是对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二次检验。实践中被执行人是否明知判决、裁定生效,可以从其本人及亲属有无参加庭审、有无委托律师、传票及判决书的送达方式等各方面入手辩护。民事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如民事案件一审没有判决被执行人承m责任,而二审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参加二审开庭,且二审判决为公告送达,则可以视为被执行人并不明知判决生效。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认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了五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八种“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的辩护,要结合每一起“拒执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如车辆、房屋、现金的隐藏、转移和转让的时间节点、对价、事由等。其中多项“拒执行为”,都要求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此入手辩护。

四、被执行人是否有合法债务在先?

实践中,被执行人作出的影响执行的行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基于合法债权向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义务转移财产,不能构成犯罪。当被执行人同时负有多个债务时,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前,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并不属于“拒执行为”。

笔者亲办埔黄稹熬苤醋铩保被执行人的一辆汽车在案发前两年已抵押给车贷公司,当无法按时偿还按揭时,车贷公司根据《贷款合同》收车并将车辆过户,被执行人在整个过程中完全被动,没有获得多余对价,依法也不能认定为“拒执行为”。

五、被执行人正常范围内花销或合理范围内善意捐助的认定?

如被执行人参加“红白事”、人情往来、求学培训,向危难病人及残疾人的捐助等事项,是基于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在正常范围内花销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善意捐助的行为,也能不认定为“拒执行为”。

笔者亲办的一起“拒执罪”,被执行人将原先属于女儿嫁妆的一辆车过户给女儿未被法院认定为“拒执行为”。可以从购买和过户的时间、事由、实际使用人各方面入手辩护。

六、执行法院有无惰于执行的行为?

笔者亲办的一起“拒执罪”,执行法院虽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但实际未去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车辆限制过户。之后,车辆得以过户,未能执行仅仅是因为执行法院惰于实施执行行为而造成,依法也应减轻被执行人责任。

七、被执行人有无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八、被执行人有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笔者认为,“拒执罪”的规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百十三条,虽然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但本质上仍是将判决、裁定载明的义务执行到位为目的。

笔者亲办的一起“拒执罪”,被执行人曾于一审、二审期间两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履行大部分执行义务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取得谅解,法院据此适用缓刑。

九、被执行人“拒执行为”金额与判决、裁定执行金额的比率

即拒不执行金额所占判决裁定需执行金额份额的大小?对执行产生影响的大小?当拒不执行的财产无法追回时,还能否完成全部或大部分执行义务?从这方面入手也可以得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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