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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缩水、村民将何去何从

1988 2019-01-30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拆迁面积缩水

拆迁房屋面积被缩水,在纠正之后,村民却不愿意签订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下面,就由安徽律政网为您详细介绍这一起有关拆迁房屋面积缩水的纠纷问题处理的案例。

手持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上虞市百官街道丰一村的两位村民在当地房屋征迁所咨询政策时,被冷冷地晾在一边。

回想起两年前工作人员的热情拆迁动员,他们感到了些许失落。

因为拆迁房屋面积被短缺,两住户多次提出要求t,终于被纠正过来。不过,对于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他们迟迟不愿意在协议上签字。两家住户到底为什么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呢?

纠结的拆迁选择过程

据了解,2009年9月,上虞市房屋拆迁安置所给百官街道丰一村的章春仙、陈正水等住户下发了一份名为《城北3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该项目是推进城北发展,促进滨江生态型城市建设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根据这份《通知》的计划,3个月后,也就是当年的12月,将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工作。

《通知》明确,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时的货币补偿大约是每平方米6000多元,实物安置的小区在北三环后面的盛丰新村。”章春仙说,这是挑剩下的房子,而且价格要8000多元一o方,他们不要。

据了解,上虞盛丰新村建成时间约在2004年,位于上虞北三环以北,是此前几次拆迁安置的小区。被拆迁的31号地块,位于上虞北三o以南,上虞国际大酒店以北,地理位置相对较好。

章春仙、陈正水对此纠结了很久,最终选择了货币补偿。2010年1月,两户人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年4月获得了补偿款。

两住户十余平方被短缺

就在章春仙和陈正水两家人签订完拆迁补偿协议不久,他们发现有十多个平方没有计算在补偿面积之中。于是多次向当地拆迁安置所提出异议。

两名当事人表示,被遗漏的面积在拆迁时被认定为临时建筑,当时工作人员说可以被计入拆迁补偿面积。“如果这个面积不能算,我们是不会签拆迁协议的”,章春仙说。

此后几个月里,随着市场房价的不断攀升,章春仙、陈正水越来越急切地向当地房屋征迁所要求纠正。直到年底,上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上虞市房屋征迁一所,分别向章春仙和陈正水出具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称,“由于双方各种原因,在原协议中,被拆迁户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装修和蚴粑镉幸怕,现当事人多次提出要求纠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双方进一步确认,并经评估人现场踏勘,作出评估,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作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上明确,章春仙被遗漏的面积为13.89平方米,陈正水被遗漏的面积为12平方米,两户分别获116400元和89675元的补偿。

不过,两名当事人拒签该协议,并提出要求进行实物(房屋)补偿。对于暂时租房的两户拆迁户来说,能够在房价扶摇直上的现在,获得低价安置房,这是最希望的。

附属面积不能作独立赔偿主体

章春仙和陈正水认为,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遗漏面积的补偿价格过低。

3月31日下午,记者就此来到上虞市房屋征迁一所。该所主任胡晓红正外出,办公室人员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随后记者就此咨询正在办公的副主任金鸿铭,而其以工作忙、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该征迁所法制科和安置科也均无负责人办公。

4 月1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上虞市城市改造管理局局长助理王国兴。王国兴表示,遗漏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工作人员也对疏漏进行了及时的纠正,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拆迁户提出的实物安置要求,王国兴认为,补充的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结构,是原来货币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房屋主体来要求补偿。

通过以上案例慕樯埽我们应该了解到。在进行拆迁补偿时一定要认真核算房屋的面积。并且谨慎选择房屋补偿的方式。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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