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诺曼
1、分包
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 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1.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1.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e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s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
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t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2、转包
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同时,现实建设工程法律问题中也存在大量“视同转包t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亩怨こ痰氖┕せ疃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所以,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氖欠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分包和工程转包在法律上被区分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3、内包
这里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目前来说,因为很多实际上的转包和挂靠都会冠以内包之名,所以部分观点认为内包实际上是一种应当“视为转包”的情形,是无效的。但是,就真正意义上的内部承包来说,内包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蛉硕云湫形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从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一点,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
4、挂靠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2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挂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