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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罪名解析之挪用资金罪

1848 2019-09-20 张诺曼

    关键词:合肥律师   安徽律政网     刑事辩护    重点罪名
    挪用资金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损害股东的利益,最终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我国对于挪用资金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态度。下面安徽律政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此罪的构成要件、主体、量刑等规定
    一、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有哪些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对这个罪名已经基本的了解。在具体案件中,挪用资金罪常常和贪污罪有所混淆,要注意进行区分。主要是注意犯罪主体的不同。
     如果您还有关于此类的问题,欢迎咨询安徽律政网专业律师,电话:153753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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