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通常一方被另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以起诉次数来认定夫妻双方已经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许离婚,但是否绝对是这样呢?其实此情形仅是原则上的判定规则,并非所有案件一定都是如此判决。
拿到诉状后,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得知该当事人并不愿意离婚,且理由是仍对另一方有较深感情,经过详细询问后得知虽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实际上双方在两次起诉之间虽身处异地但仍有情感沟通。在认真分析了案情后,本所律师认为此对夫妻之间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补救的可能性。于是搜集相关证据,制订诉讼策略,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上将其内心最真实最想说的话简明扼要的进行陈述,并同时有理有据的通过陈列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庭给予机会挽救家庭。
审判法官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同时被我方当事人真诚的陈述所打动,也认为双方之间夫妻关系尚有回旋的余地,夫妻感情实际并未完全破裂,最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拿到判决后,本所律师也跟当事人说明,此判决也仅为暂时不判决离婚,真正要恢复良好的婚姻关系还需要接下来在庭外做一些修复工作,引导夫妻关系良性发展。就像本案判决书里审判法官陈述的那样:“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关爱的态度,多反省自身问题,积极妥善的处理家庭事务,化解夫妻矛盾,这样才能改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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