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http://lvzhengchina.com
案情
2010年8月30日,谢某(女,66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厂门前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对原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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