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案件,需要在了解案件经过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辩护。下面安徽律政网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
2007年9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祝某、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田某、陈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祝某、张某将田某的摩托车砸坏,经协商答应赔偿。后李某、祝某、张某不想赔钱,三人即预谋打韩某等人。2007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祝某、张某在西安市长安区XX路口遇见韩某、田某、陈某、吕某,韩某向李某等人要钱,李某同意去取钱,韩某便骑摩托车带上李某去XX取钱,当行至XX大棚菜东机耕路上时,李某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韩某头部、颈部乱戳致摩托车及二人倒地,后李某又用匕首在韩某腹部连捅数刀,祝某、张某赶来,三被告人对韩某拳打脚踢,致韩某全身多处受伤。韩某伤后被送往陕西省辅仁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颞骨骨折(右);2、外伤性面神经麻痹(右);3、头部皮肤裂伤;4、胸部皮肤裂伤;5、腹部刀刺伤;6、肠穿孔修补术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损伤属重伤及五级伤残。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故意伤害(重伤)刑事辩护案件,是余伟安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在三年至十年范围内判处刑罚,而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手段非常残忍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最终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祝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XX检察院指控三被告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某、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祝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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