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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分割拆迁款应当内部统一

1513 2017-01-10
案情简介
闸北某地块的一处房产被征收,该房是解放前建造的私房,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老先生A的名下。老先生年逾九十,老伴早已去世,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三个子女的户口都在被征收房屋内,有一个女儿B的户口不在该房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的前夕,老先生A和有户口的三个子女召开了家庭会议,就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面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女儿B的份额。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女儿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最后,经过法院调解,所有家庭成员重新分配了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律政评析
女儿B的户口虽然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因为被征收房屋是老先生A及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在该房内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老伴去世后,e名下的一半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女儿B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是享有继承份额的。老先生A和有户口的三个子女签订的家庭协议,因没有明确女儿B的份额,故对女儿B没有法律约束力。女儿B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律政建议
拿到拆迁补偿款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家庭内部对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如何分配也会产生矛盾,影响了家庭成员的亲情,得不偿失。上述案例中,有户口的子女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未考虑没有户口的子女,由此引发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安置房屋不能办理进户手续,货币补偿款被冻结,大家的利益都遭受了损失。因此,安徽律师团队的建议,房屋被征收时缂彝コ稍庇Ω猛沤嵋恢拢选派有谈判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代表,与征收方磋商征收补偿协议,使得该户的利益最大化。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应以法律为依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一致后,应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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