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确认中标无效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华龙公司”)
被告: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铜陵公管局”)
案件经过:
铜陵公管局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决定》,认定华龙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承诺的建造师徐某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该项中标无效。同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告知书的形式没收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
原告华龙公司诉称:
铜陵交管局以徐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的二级机构没收原告保证金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无权作出,且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形式违法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及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具体o政行为。
被告铜陵公管局辩称:
铜陵公管局辩称:1、徐系公务员,其不得从事或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造师必须是投标<本单位工作人员,故原告存在弄虚作假;2、被告进行的中标无效认定行为是招投标监督行为,没收保证金是原告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称徐某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虚假的,被告作出的中标无效决定正确。同时投标人(本案原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原告为此发生争议,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华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中标效力产生的纠纷较为广泛,对于本案及类似招标案件中存在的重要法律问题,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中标无效并没收其保证金等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安徽律政网(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朱升禹认为:首先,交管局作出的中标无效认定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其次,没收保证金(一般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是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是民事保证方式,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当事人主张返还与否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救济最后,对于公管局作出的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是明确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行政手段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