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签订合同,中标人可否主张双倍返还保证金以及主张赔偿工程预期可得利润?
原告:桂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
被告:广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
案情:
2013年1月,原告参加生物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中心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厂房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并向招标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经公开招投标,原告于2013年2月1日收到生物公司、招标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原告按法律规定及与生物公司的约定,草拟了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并送交生物公司审核。但生物公司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履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原告诉称:
被告违约,拒不返还保证金,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同时因被告违约,原告丧失了预期工程可得的利润。据此,原告要求解除与生物公司的建设工程施n合同,主张请求被告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预期工程可得利润。
被告生物公司辩称:
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关于履约担保又明确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生物公司已经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按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的规定缴纳履约担保金。但原告没有按该条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被告招标中心辩称:
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就“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明确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代理机构一次性交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或从投标保证金扣除。”原e中标后,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转化为招标中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没有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二、招标中心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依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已圆满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是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问题,与招标代理机构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招:中心赔偿履行合同可得利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被告生物公司赔偿给原告安装公司招标文件费500元、工程量清单图纸费2000元,中标资料费5450元、中标服务费113129元,合计121079元。
律师分析: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朱升禹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三项重要法律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是否具有定金罚则的性质?
定金罚则是法律对于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明确,定金罚则能否适用,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投标保证金赋予定金性质,当事人不能按照定金罚则来适用的。有种观点认为,既然招标文件一般都约定投标人如果存在虚假提供业绩等情形,投标保证金便不予退还,那么该约定是变相约保证金适用定金罚则,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关于拒不签订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属于邀约邀请,原告投标后方可构成要约,因而目前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生效,原告只能主张低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 。
三、投标人可否主张预期工程的可得利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对预期收益的规定,但这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合同签订,但目前双方合同尚未缔结,因而原告不能据此主张本案可得利润的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