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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以案分析甲方的诉讼策略

2303 2017-01-10

安徽律政网谈建设单位的诉讼实战分析:关于主张合同无效,而工期违约、质量问题赔偿是单独诉讼还是反诉问题?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磊公司”)

案情介绍

2010年湖滨公司与泰磊公司达成厂房施工的承包协议,泰磊公司完成了涉案的工程,湖滨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严重违约拒付工程款,湖滨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泰磊公司在期间内提出工期和质量问题的反诉,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湖滨公司诉称

2010年3月28日,我公司与泰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我公司承建泰磊公司投资建设的泰磊公司新厂建设工程。随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增加了彩钢结构简易大棚工程。2010年5月25日,我公司开工建设,并于2011年5月18日完成办公楼以外的全部厂区工程。我方于2011年7月6日将厂区工程决算资料报由泰磊公司,决算价格为10565510元。2011年4月18日,办公楼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1月18日完成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泰磊公司签收并审核,决算价格为4267907元。泰磊公司至今仅支付工程款数额为200万元,尚欠12833417元。综浚请求判令:泰磊公司支付工程款12833417及逾期付款利息172987元(暂计算至2012年3月15日,款清息止)并由泰磊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泰磊公司辩称

2010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期限是210天。本案合同签订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本案工程没有取得相关的开工施工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且案涉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本案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预付款,但是湖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未按期交付工程,工程质量也存在很大问题,我方已经提起反诉。综上,湖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湖滨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泰磊公司诉称

因湖滨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按日万分之二对湖滨公司进行处罚。湖滨公司承建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行政主体大楼工程现浇屋面多处渗漏n屋面混凝土基层强度低、屋面SBS防水层大面积空鼓、外墙面涂料大面积褪色、透底等。请求判令:1、湖滨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返工或改建,直至建设工程质量合格。2、湖滨公司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问题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990775.4元。3、由湖滨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湖滨公司辩称

第一、泰磊公司在开工至今未能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方依法可以停工,故不存在延误工期之说,泰磊公司在一周内未支付备料款,工期可以顺延;第二、本工程的延误工期是泰磊公司造成的,我方没有责任。第三、关于质量问题,e方也已竣工验收,从竣工验收大表可以看出我方是严格按照原图纸和变更图纸施工,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在泰磊公司的使用过程中,他们造成工程的损坏,和我方无关,他们公司也一直在施工;第四,即使工程未经开工许可和验收备案,但是泰磊公司已经使用工程,相关的一切问题由泰磊e司承担。请求驳回泰磊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查明

2010年3月28日,泰磊公司与湖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泰磊公司新厂建设。工程地点为双凤工业区。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施工图纸由湖滨公司提供方案图和建议,经泰磊公司综合审定签发后实施。工程内容为按泰磊公司书面确定的大棚相关建筑尺寸和位置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按实结算。大棚柱基预埋板及其以下土建工程按双方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六款执行。大棚柱基预埋板及其以上彩钢结构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基价218元每平方米,综合管理费按造价的18%取为47.85元每平方米。按泰磊公司要求(暂定3000平方米大棚)在各单体大棚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时,工期要求在30工作日完成。该工程为全垫资建设,项目投产后,湖滨公司优先使用泰磊公司生产的加气砼块以充抵工程款,决算确定后尾款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

2010年4月15日,泰磊公司支付湖滨公司工程款50万元。2010年6月12日,泰磊公司支付瓯豕司工程款20万元。2011年1月27日,泰磊公司支付湖滨公司工程款30万元。2011年4月27日,泰磊公司支付湖滨公司工程款50万元。2011年7月4日,泰磊公司支付湖滨公司工程款50万元,泰磊公司共计支付湖滨公司2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湖滨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对提供的鉴定资料充分的工程项目,经我公司鉴定,能明确的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1907969元。2、因提供的鉴定资料不明确或不完整或缺乏,不能明确的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36226元。3、因提供的鉴定资料不明确并有争议的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为51672元。泰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因鉴定过程中需实际开挖,泰磊公司同意自2013年8月8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该开挖工程,但未能实际开挖。2013年10月14日,质量鉴定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向本院出具工作函:认为工程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而导致鉴定无法正常开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m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同时,因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m十条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认定本案湖滨公司与泰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泰磊公司主张其未使用办公楼,但其提供的泰磊公司与合肥市一棵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停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泰磊公司已对m公楼进行装饰装潢,即已实际使用办公楼,故泰磊公司主张其未使用办公楼,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但湖滨公司已按照约定实际施工建设,且案涉工程亦经泰磊公司、监理单位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验收,并泰磊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m程,故泰磊公司应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造价问题。根据湖滨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m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皖安工审(2013)第125号《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1907969元,存疑的工程造价为287898元。关于存疑部分工程造价分析如下:1、关于蓄水池。蓄水池实际由湖滨公司施工,但未能提供蓄水池工程施(竣)工图纸,湖滨m司主张蓄水池价款为64552元,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亦认为该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故蓄水池价款64552元应计入总价款中。2、关于室外工程问题。因湖滨公司未提供锅炉房外排污水池至主下水管之间砼排水管长度的施(竣)工图,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认该工程已实际施工,但工程量无法详细计算,湖滨公司主张价款为171704元与平面图基本吻合。因该工程已由湖滨公司实际施工,但无签证反映实际工程量,而地下主排水管属隐蔽工程,实际开挖再行测量确认工程款费用过高,本院酌定该室外工程价款为10万元。3、料场施工范围。该工程属于湖滨公司约定的施工范围,并已实际完工。现泰磊公司主张其参与施工部分工程,但未能提供签证或其他证据证明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系其施工,故应视为该工程系由湖滨公司完成,该料场工程造价51672元应计入工程总价中。综上,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12124193元(11907969+100000+64552+51672),扣除泰磊公司已向湖滨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泰磊公司还应支付湖滨公司10124193元,并应自2012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质量问题。泰磊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现又以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但湖滨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泰磊公司能证明案涉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可另:起诉。

裁判结果

一、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24193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

二、驳回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安徽律政网合伙人朱升禹律师认为,本案如下重要诉讼策略问题:

一、在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建设单位,为了自身权利最大化,可优先把合同推到无效的抗辩作为首要诉讼策略,这样可以使施工单位主张高额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作为被告的建设单位,第二重要的诉讼策略是工期、质量问题反诉,但朱升禹律师认为,不宜在一起案件中提起反诉。这是因为审判法院有先入为主的思维,直接导致反诉的部分权利和反诉主张被忽略。因而,建议单独提起工期诉S及质量问题的赔偿诉讼;

三、另外对于工程交付的重要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和后期预防工作。工程擅自使用将直接导致施工单位主张工S款的权利生效,同时还可能导致建设单位丧失主张质量问题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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