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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实务七:建设工程确定诉讼主体规定的分析

1361 2017-04-07

附标题:发包人起诉质量问题如何确定被告?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如何确定被告?建筑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项目部的主体地位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实务研究课题(七)     作者:朱升禹

一、发包人主张质量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确定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二)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条)


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提起诉讼的主体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p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二)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条)

 (三)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ィㄊ「咴褐傅家饧第2条)


三、建筑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诉讼主体确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l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四、项目部的主体地位

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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